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区别
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区别
离婚一向来是人们比较忌讳的话题,但是并非每一段婚姻都可以细水长流。当两个人的缘分已尽,分开便成为早晚的事。父母的离异对孩子的影响在所难免,而且天下父母心,谁又忍心与自己的骨肉分离? 因此,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是离婚协议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眼看当下的离婚案逐年增多,抚养权往往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之一。
许多申请离婚的夫妻会为了孩子上演抚养权的争夺战。法庭在批准离婚的同时也会宣判子女的监护权、抚养权、照顾和管束 (guardianship, custody, care and control) 归谁。监护权和抚养权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权利,在法律上的定义却十分接近,是两个环环相扣的概念,有孩子的离婚夫妻应该明白这其中的差别,才能为孩子作出最好的安排。我们可以根据相关的法令,Guardianship of Infant Act 1961 (“GIA”) 和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LRA”)了解“监护权”和“抚养权”的意思和区别。
在GIA下,监护人拥有孩子的抚养权,也须对孩子的抚养、健康和教育负责。监护人也须要代表孩子管理孩子的财产,以孩子的利益为前提保护或变卖财产。此外,监护人也有权为孩子的宗教信仰做决定。合法结婚并且同居的夫妻都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因此他们也都享有平等的抚养权。
如果孩子的亲生父母因某些因素无法担任监护人,大马的两项有关领养的法令,Adoption Act 1952 (Rev 1981) (“AA”) 以及Registration of Adoptions Act 1952 (Rev 1981) (“RAA”) 也给出了“监护权”的定义。首先, AA 中表示,监护人是除其亲生父母之外,拥有孩子的抚养权的任何人士,而依据 RAA 的说法,监护人是合法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人。
这些法律条列均以“抚养权”定义一名监护人的身份。简单来说,若一个人拥有孩子的监护权,他会因而拥有抚养权。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接触孩子,须背起养育孩子的责任,还有决定孩子的教育和居住地点等日常事务方面的权利。所以,抚养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一项人身权,是父母照顾和管教孩子的义务。最重要的,是把孩子带在身边,放在自己的屋檐下一起生活的权利。
很明显,这两种概念并没有清楚的区分。大致上,我们可以把一名监护人的身份解读为有权力和法律责任照顾抚养孩子的人,更有权为孩子作出一切重要决定。在孩子的抚育,成长方面,法律对于抚养权和监护权的理解有所相似。只是,一名监护人的权限似乎更广阔,因此,我们针对法律术语最好的见解,就是监护权的范围不仅仅包括抚养权,也赐予了监护人养育孩子和管理孩子财产方面的权利。实际上,父母往往为了可以和孩子继续住在一起,而更关注自己是否能获取抚养权。
话虽如此,在某些情况下,监护人的抚养权是可以被取消的。在一场离婚诉讼中,如果出现了会影响或已经影响到孩子福利的因素,法庭有可能把照顾及管束孩子的义务宣判给监护人以外的人士。这意味着此人能做的或许仅限于孩子生活起居上的关照,而孩子的监护人则仍保留为其做重大决定的权限。子女的抚养权是离婚协议书的附属内容,据 LRA 的规定,法庭可以宣判父母享有共同的监护权与抚养权,其中一方独享全权,或是各获得其中一项权利。虽然这几种安排较为常见,但是如果法庭认为父母双方都无法承担照顾孩子的责任,便可能会指定父母以外更适合胜任这个义务的人获得抚养权,例如孩子的亲戚或福利机构等。
“监护权”和“抚养权”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如以上所述,若非有特殊情况,抚养权基本上就是抚养孩子的一切义务,也是监护权的一部分。抚养权的争夺战会深深影响家庭关系,尤其孩子所遭受的心理打击不容忽视。法庭因此十分重视孩子的福利,一切以孩子的利益为重。为人父母的责任不会随着婚姻的解除结束,而是应该用一生来履行对孩子的责任。如果离婚申请中出现了抚养权的问题,最好寻求律师的专业帮助,以便可以有效地解决法律上的困难。
By Wilson Tan & Nicole Lee Yu Chen of TYH &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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