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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大马人对离婚的误解

5种大马人对离婚的误解by TYH & Co. Best Professional Divorce Lawyer In KL Selangor Malaysia

5种大马人对离婚的误解

1. 结婚内两年离不到婚:其实这并不以为然,虽然法律上阐明婚姻满两年或以上才可以
申请离婚,但凡事有例外,如果申请者可以向法庭证明这两年内的婚姻存在着“特殊的
困难或情况”如家暴,肢体甚至精神上的虐待,只要理由能够让法庭认同拖多一天都嫌
多的情况下,法庭就有权力批准(婚姻未满两年)的离婚申请。
2. 离婚后,老公就得分一半的家产给老婆:这见解是绝对错误的。在解除婚姻后的资产分
配上,马来西亚是没有一条法律会自动地把丈夫的一半资产判给妻子的。在判定婚姻
资产的分配和拥有权上,法庭会考虑种种的证据和因素,例如双方在共有的资产上各
自贡献的比例,双方为这段婚姻和家庭付出了多少,各自平均的收入,资产对于双方
的重要性及影响等等。
3. 分居两年后才可以申请离婚:双方协议离婚无需证明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另外,单
方面申请离婚只需要向法庭证明以下的其中一种情况:
(a) 另一方有外遇/通奸,
(b) 另一方无理的行为导致双方无法再相处下去(例如家暴,精神上的虐待等等),
(c) 申请者已被抛弃至少两年,或
(d) 夫妻已分居超过两年。
因此,显然的离婚申请不一定要等到分居后的两年。
4. 单方面申请离婚的情况下,申请者会在官司上处下风:相信这个误解很多人都听说过,
但这是完全没有根据性的。法庭在抚养权,赡养费,资产分配等等的判决上往往是取
决于各种的考量和因素,例如孩子的福利,有没有一方犯了通奸而导致婚姻破裂,双
方的收入和付出等等。谁先提出离婚申请是不会影响到这些判决的。
5. 在外国注册的婚姻不可以在马来西亚解除: 这并不一定。只要双方合法注册结婚,以及
双方或其中一方是马来西亚公民(需要有至少一个马来西亚的居住地址),马来西亚
高庭还是有权利批准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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